遗嘱执行,是指遗嘱生效后,采取必要的行为和必要的程序,去实现遗嘱所规定的各项内容。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,立遗嘱人自己不可能执行自己的遗嘱,必须由他人来执行。遗嘱执行人既可以保障遗嘱的实施,也可以居中协调,防止继承人之间因为情绪和过节发生纠纷,还可以按照遗嘱的授权直接对侵占遗产的人提起诉讼,实现保护遗产的目的。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: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。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,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(例如被指定的执行人不具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,或者
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),遗嘱人的
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。执行程序非常复杂,其过程大致是: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;编制遗产清册,并应宣布;当事人没有异议时,把遗产按遗嘱要求进行处理。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,所以执行人需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协调能力,懂得各种政府登记程序和规定,知道如何处理相关疑难问题。如果选择继承人或者其他亲戚朋友作为执行人,要考虑继承人是否方便出面,会不会影响继承人之间或者家人之间的感情,是否会发生纠纷等。还要考虑执行人会不会因为与当事人的亲疏远近而产生倾向性,不能公正的执行遗嘱。如果执行人因为意外或者出国等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受托事务,就会给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带来困难和不确定性。